您的位置: 首页 >园务公开>政策文件>详细内容

李堡镇曹园幼儿园章程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6-09-22 00:00:00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,深化教育改革,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积极推进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海安县李堡镇曹园幼儿园,坐落在海安县李堡镇曹园村一组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,幼儿园的适龄幼儿为2--6周岁,分为托班、小班、中班、大班。  

第三条 本园办园宗旨:一切为了孩子,竭诚为家长服务。

第四条 本园培养目标:坚持保教结合,面向全体、因材施教的原则,积极开发幼儿智能,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,促进幼儿健康、聪明、明理、富有个性的发展。

第五条   本园园风:团结敬业 开拓 创新

第二章  幼儿园组织与管理

第六条 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、教师聘任制、岗位责任制,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 第七条  幼儿园由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主办,海安县教育局主管。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,政府补贴,人员编制由教育局根据国家规定和办园规模核定。幼儿园按照幼儿人数设置教师、保育员、保健医生、厨师、保安等人员。

  第八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,其主要职责如下:
    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;
    (二)领导教育、卫生保健、安全保卫工作;
    (三)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;
    (四)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;
    (五)负责聘任、调配工作人员。指导、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,并给予奖惩;
    (六)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,组织文化、业务学习,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、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,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、工作条件,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;
    (七)组织管理园舍、设备和经费;
    (八)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;
    (九)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。

  第九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,下设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后勤组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
 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。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,实施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;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。
   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,各司其职,又分工合作,互相配合,确保政令畅通,圆满完成各项工作。

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

 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:
    (一)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,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,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,进行一日教育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;
    (二)参加教育教学科研、园本培训、进修学习等活动。
    (三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;
    (四)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,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重大事务有知情权;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;
    (五)使用幼儿园设施、图书、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;

  • 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        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为人师表,严格执行《海安县师德师风十禁止》;
        (二)遵守园内各项规章制度,认真履行职责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        (三)关心、爱护全体幼儿,尊重幼儿人格,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;
        (四)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、卫生保健制度,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,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;
        (五)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,开展家庭教育指导,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;
        (六)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 第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。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:
    (一)负责本班房舍、设备、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;
    (二)在教师指导下,管理幼儿生活,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;
    (三)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,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、卫生保健制度;
    (四)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、玩具。

   第十四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。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:
    (一)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、规章和制度,并监督执行;
    (二)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,检查食品、饮水和环境卫生;
    (三)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,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;
    (四)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;
    (五)妥善管理医疗器械、消毒用具和药品。

  第十五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章 幼儿管理

   第十六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 (一)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和玩具;
    (二)在情感、态度、能力、知识、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;
    (三)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;
    (四)对幼儿园、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    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 第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    (一)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;
    (二)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,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;
    (三)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;
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

第十八条 贯彻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,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,使用综合教育课程,积极开发园本课程,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。

第十九条  依据新课程、幼儿园计划,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,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,实施教学活动,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。

    第二十条 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,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,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,坚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,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。

第二十一条 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,尊重幼儿意愿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,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,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,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,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,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

第二十二条  加强学籍管理,健全幼儿成长档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 加强教科研的管理,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,做到以研促教、以教兴研,构建园本课程体系,形成办园特色,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。

第二十四条  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,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,交流教育经验。

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

 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,建立健全卫生包于的监督评比制度,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环境,确保园内无果壳,纸屑、烟头、痰迹、污迹,公物无损坏。

 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电、防毒工作,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,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。严格执行接送制度,食品、药物的管理制度,防止发生失火、触电、砸伤、摔伤、烫伤、食物中毒、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人眼、耳、鼻、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,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。

第二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。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,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,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。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,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,

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,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。

  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,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,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。

第七章  财务后勤管理

第三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,坚持节俭、规范的原则,正确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,保证重点,严格把关,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率。经费的预算和决算,应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,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第三十一条 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,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,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,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。

第三十三条 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,为教育科研服务,为师生服务的观念,强化服务意识,主动、热情、优质、高效、超前做好服务工作。严格工作规范,严肃工作纪律,廉洁自律,克已奉公,讲求效率。

第三十四条  加强园舍,园产管理,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。

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

 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。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。其主要任务是,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,监督幼儿园工作,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,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两次家长委员会会议,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、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间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、措施,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,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。每学期家长到园参加三次家教活动。

第九章 幼儿园与社区

  第三十八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、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,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,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,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。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,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。

  第四十条 依靠居委会(村委会)、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,优化办园环境。

第十章 附则

第四十一条: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后通过,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。

第四十二条: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,一律以本章程为准。

第四十三条:本章程如有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,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修正

第四十四条: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,自批准之日起实施。

分享到:
【打印正文】
×

用户登录